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倡議
由於我是身障者,走路及爬樓梯對我而言均相當吃力,而升上高三時,我的班級又位於學校慎思樓6樓,因此我必須常常搭乘電梯去教室上課。
某日於學校論壇上出現針對我的貼文,其內容主要是控訴我不要優先搭乘電梯,而要跟一般生一起排隊等待電梯。除此之外,我是住宿生,我於每週日及每週五需要搭乘公車及台鐵之火車,往返家裏及學校。搭乘大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時,常常遇到博愛座被一般民眾或外籍移工佔用之狀況,讓我只能用雙手緊抓扶手,害怕下一秒自己會摔倒,我只能默默地在安慰自己,我的身障礙狀況並沒有明顯到別人禮讓博愛座給我。
遍查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有規定公共運輸工具需設置一定比例之無障礙設施,例如設置博愛座及輪椅放置區等。若有人肆意佔用博愛座,僅能依靠社會道德的非難,卻無制定佔用博愛座之明確罰則。
由於我上述之敘述,遠程目標而言,我希望倡議立院修正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法。近程目標於<<鐵路運輸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及<<公路運輸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中加入以下內容:
把博愛座及輪椅區納入特殊設施之定義
建議法令需加入佔用博愛座之罰款費用、罰款繳納期期限、明訂罰款之處分機關等事項。並且明定未繳納博愛座罰款費用者之反制措施,例如最嚴重之處分為拒絕此乘客之搭乘。
需明確定義博愛座需讓位的情況及讓座對象,若無博愛座時之緊急處理方式。
鑑於外國移工與旅客常不清楚博愛座規定,因而建議新增多國語言之公告及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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