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倡議

由於我是身障者,走路及爬樓梯對我而言均相當吃力,而升上高三時,我的班級又位於學校慎思樓6樓,因此我必須常常搭乘電梯去教室上課。

某日於學校論壇上出現針對我的貼文,其內容主要是控訴我不要優先搭乘電梯,而要跟一般生一起排隊等待電梯。除此之外,我是住宿生,我於每週日及每週五需要搭乘公車及台鐵之火車,往返家裏及學校。搭乘大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時,常常遇到博愛座被一般民眾或外籍移工佔用之狀況,讓我只能用雙手緊抓扶手,害怕下一秒自己會摔倒,我只能默默地在安慰自己,我的身障礙狀況並沒有明顯到別人禮讓博愛座給我。

遍查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有規定公共運輸工具需設置一定比例之無障礙設施例如設置博愛座及輪椅放置區等。若有人肆意佔用博愛座,僅能依靠社會道德的非難,卻無制定佔用博愛座之明確罰則

由於我上述之敘述,遠程目標而言,我希望倡議立院修正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法。近程目標於<<鐵路運輸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及<<公路運輸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中加入以下內容:

  1. 把博愛座及輪椅區納入特殊設施之定義

  2. 建議法令需加入佔用博愛座之罰款費用、罰款繳納期期限、明訂罰款之處分機關等事項。並且明定未繳納博愛座罰款費用者之反制措施,例如最嚴重之處分為拒絕此乘客之搭乘

  3. 需明確定義博愛座需讓位的情況及讓座對象,若無博愛座時之緊急處理方式。

  4. 鑑於外國移工與旅客常不清楚博愛座規定,因而建議新增多國語言之公告及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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